45年前的暂行条例仍“暂行”防暑降温需立法张亦嵘 郭晓宇 孟绍群
□老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没有强制力 □四十五年社会巨变原法规显露空白 □专家呼吁立法或者修改现有的法规 □当务之急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法规
北方持续高温天气还未消停,6月27日,中央气象台预报说,未来几天,中国南方也将出现高温天气。 一周前,当气象台发布高温天气红色预警后,山东省济南市等地专门发出通知,强调各道路施工现场和建筑工地要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所有施工单位11时至15时停工;工地要搭建凉棚,宿舍内必须配备电风扇等降温设备;各施工单位要及时发放藿香正气水、毛巾,熬绿豆汤,防止施工者中暑;对管理人员要进行防暑急救培训。 如此炎热夏季,济南市的“高温关怀”不啻为一股清风,让人备感清爽。那么,其他各省市的情况又如何呢?笔者对此做了一番调查。 法规没有具体指标特殊工种无法操作 6月23日,北京。北京市气象台公布的气温高达39℃。热浪像冲击波,一波接一波,铺天盖地,让你没处躲,没处藏。笔者来到市政地铁四号线14标项目经理部,采访高温下的工地。 经理部总工郑青对笔者挺热情。笔者问:你们对防暑降温的法规怎么看?他说,从道理说,我们必须执行,可是我们的工作也有特点:比如,我们地铁施工是盾构法掘进,浇铸混凝土时需要连续作业,不能停。对我们来说,法规要有具体指标,最好能把指标细化,尤其是对特殊行业、工种,更要细化,使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和郑青所提到的防暑降温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是目前惟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5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教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解释了法规无法执行的原因。他说,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45年前的法规有空白服务业不受高温保护 王向前举例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达为鲜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包括第三产业,因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是无法想像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 张先生的工作正是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他是深圳某食品公司蒸煮车间的一位工人。因为烹制工作都是全封闭的,车间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工人需要常年忍受高温。“有时候从室内走到通风的室外,都觉得是从火炉走到了空调房里。”张先生形容,尽管车间内也有电扇和空调散热,但相对高温而言,这点凉度也只是“杯水车薪”,每天上班就像在蒸桑拿。 高温保护先建地方法规具体问题有待充分调研 那么,这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就要这样一直“暂行”下去吗?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无权制定或修改法律,他们也很无奈。 然而,政府并不是无所作为。由于高温天气作业易发生意外,目前一些城市已纷纷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 广州已出台规定,将高温中暑视为工伤处理。 上海有关部门在气温过高时强制取消了部分户外活动和高温作业。 为保障学生健康,杭州市教育局规定,各学校可根据防暑降温的实际及校舍情况,自主决定停课,可以采取上午上课、下午停课的方式,也可以全天停课。 重庆、长沙、南京等城市也有不成文规定,气温达到40℃时不上班,39℃时上半天班。 在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有关人士呼吁,当务之急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建设。 |